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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NA已接獲通知有關可能發生該等損壞賠償、損失或費用,SPENA概不負責。雖然SPENA已針對安全漏洞採取防範措施,但是網站或網際網路傳輸並非完全安全無虞,因此有關因未經授權存取、駭客入侵、資料損失或其他可能發生之漏洞所導致之任何利潤損失或間接、特殊、警告性或後續損害賠償、損失或費用,SPENA概不負責。適行法律可能不容許限制或除外責任或警告性、意外或後續損害賠償、損失或費用,因此上述限制或除外條款可能不適用於您。在任何情況下,SPENA對於您的全部損害賠償、損失、費用以及訴訟事由,不論其係因合約、不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疏失)或其他而起之全部責任,不得超過您為了存取本網站而付給SPENA的金額(若有)。

排除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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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本服務條款選擇何種法律原則,皆應按照加州法律解釋及執行。您同意雙方之間任何時候所發生之任何及所有糾紛或任何性質爭論,應交由一名中立之仲裁人(以下簡稱「仲裁人」)根據美國仲裁協會(以下簡稱「AAA」)之商業仲裁規則,作出具有約束力之仲裁判定。仲裁人應是具備至少十(10)年軟體產業經驗之律師或退休法官,並應獲得您與SPENA(以下統稱「雙方」)雙方同意。若雙方無法就仲裁人達成協議時,應由AAA指定。仲裁人規費應由雙方平均負擔,除非仲裁人決定為了依適行法強制執行仲裁條款,而規定雙方以其他方式負擔。雙方應有權按照加州民事訴訟程序法第1283.05條款進行發現新證據,惟:(a) 仲裁人必須事先根據實際尋求之發現物與糾紛主題有關且其性質和範圍在任何情況下合乎情理,始可授權該項發現新證據。(b)除非仲裁人發現其他發現新證據方法(例如偵訊)是取得證據資料之最合理且最具成本效益方法,否則發現新證據應限於口供與提出文件。仲裁審理應全程正式記錄,且仲裁人應提出裁定書載明仲裁人裁定之事實與法律根據。若在提出裁定書後十(10)個營業日內雙方皆未提出上訴時,仲裁人之裁定應是最後決定,且對實質內容與程序各方面具有約束力,並可由單方面向加州高等法院訴請強制執行,以確認與執行判定。若任一方在裁定書提出後十(10)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提出上訴時,應將仲裁人之判定上訴交給三(3)名中立仲裁人(以下簡稱「上訴仲裁人」)裁決,各上訴仲裁人之資格與篩選程序皆與仲裁人相同。上訴方應於書面通知提出上訴後三十(30)天內提出上訴事實摘要書,而對方應在其後三十(30)天內提出答辯書。上訴仲裁人應據此,比照加州上訴法庭審查加州高等法院判決書相同審查標準與採用所有相同的推定根據,審查仲裁人的裁決,不過上訴仲裁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會作出最後判定,而不會原案發還仲裁人。上訴仲裁人之判定應是最後決定,且對實質內容與程序各方面具有約束力,並可由單方面向加州高等法院訴請強制執行,以確認與執行判定。申請上訴一方應負擔所有上訴費用,包括上訴仲裁人規費與對方合理的外部律師規費,除非仲裁人的裁決被推翻;在此情況下,上訴費用的負擔方式應由上訴仲裁人決定。仲裁人有權作出臨時限制令、暫時與永久禁制令。在指定仲裁人之前或為了尋求仲裁人管轄權以外之補救,任一方得隨時向加州洛杉磯郡主管法院尋求審判期間救濟,而不需因此放棄本條款項下糾紛或爭論仲裁權。所有仲裁訴訟程序(包括上訴仲裁人之訴訟程序),除了因必須取得法院確認仲裁判定所需外,應對外保密不公開,且所有相關紀錄應永久封存。本段條文規定應取代雙方間先前所簽訂任何協議中之任何牴觸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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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更新日期:20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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